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七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食之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食之一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查处朝阳区米胖渣渣牛肉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朝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三、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绿野仙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7月16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绿野仙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消费者在点餐时,当事人故意隐瞒菜品的实际份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同时,也未提醒消费者将剩余餐食进行打包,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0日,接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在明知消费者点了足量餐食的情况下,依然向消费者推荐招牌菜,并且故意隐瞒菜品的份量,也拒绝给消费者退菜,导致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比格汉堡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6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比格汉堡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点餐及就餐区域未张贴或摆放反对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亦未要求服务人员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设置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要求服务人员积极进行提示,引导顾客按需适量点餐。 五、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谷滩区春意印象城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谷滩区春意印象城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海区威铭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南海区威铭美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当事人未要求服务员主动询问消费者用餐人数和是否需要推荐适量菜品或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选项,店内亦未设置明显的防止食品浪费宣传标识或提示语,导致部分消费者购买量超出实际需求,食物剩余较多,最终造成食物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主动引导顾客点餐数量和份量适可而止,防止食物浪费。 七、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乐东千家基风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0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乐东千家基风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已整改完毕。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查处兴庆区筋筋香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在就餐桌椅上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提示牌,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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